美国废除网络中立法与国际信息通信规则的构建
2018-06-21 15:56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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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王春晖

    网络中立原则(Network Neutrality Principle),是由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蒂姆·吴于2003年提出,根据这一原则,在法律允许范围内,所有互联网用户都可以按自己的选择访问网络内容、运行应用程序、接入设备、选择服务提供商。这一原则要求平等对待所有互联网内容和访问,防止运营商从商业利益出发控制传输数据的优先级,保证网络数据传输的“中立性”。在电信运营商与OTT的博弈和斗争中,一些世界级互联网巨头,包括Amazon、Google、Microsoft以及Facebook等极力宣扬和推动“NetworkNeutrality”(网络中立)。事实上,“网络中立”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上世纪30年代的美国电信法,主要含义是任何电话公司不得阻碍接通非本公司用户的电话,即网络的非歧视原则。在互联网时代,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广泛应用,“网络中立”原则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电信运营商应当平等对待所有互联网内容和访问,保证网络数据传输的“中立性”。

    2015年,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(FCC)无视电信运营商的争议和反对,强行通过了网络中立保护命令,强调保持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公平性。鉴于网络中立保护命令忽视了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利益回报,阻碍他们投入更多资金提供更好的网络服务。由于基础电信运营商被归类为公用事业机构,导致美国网络资费不断下滑,网络运营商们并没有从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受益太多,也直接影响到了美国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。2017年,特朗普政府的 FCC决定通过投票撤销奥巴马时代确立的“网络中立”法令。2017年12月14日,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以3对2的投票,推翻了奥巴马政府时期推出的“网络中立”规定。联邦通信委员会对此发表声明称:奥巴马政府2015年推出的“网络中立”规定“减少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方面的投资,并阻碍了主要为乡村消费者服务的小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创新行为”。声明还表示,宽带上网将重新归类为“信息服务”,而移动宽带上网将重新归类为“私人移动服务”,不再被当作公共事业。 2018年6月11日,FCC宣布新法规将按原计划正式生效,网络中立性法规正式废除,新法规规定网络运营商们将有权决定消费者获取何种内容,废除了强加在运营商头上的“不得限流”、“不得付费优先”以及“不得封锁”这三道枷锁。

    应当承认,全球的OTT浪潮已经势不可挡,各国电信运营商在这一全球电信新趋势环境下,都在积极谋求自身发展机会。一方面,电信运营商不甘心沦为纯粹的“管道工”,积极探索基于通信网络重新组织OTT产业价值环,确保电信运营商在OTT产业价值环中处于中心和主导地位;另一方面运营商积极与OTT进行战略合作与联盟,建立包括OTT服务商、互联网系统集成商、内容提供商、应用软件提供商、电信设备生产商等在内的新型利益相关者(new stakeholders)关系。

    目前,国际信息通信业的发展凸显不平衡、国际信息通信规则缺失、信息通信秩序不合理,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“数字鸿沟”不断拉大,根据联合国宽带促进可持续发展委员会2017年9月13日发布的《2017年宽带状况》报告,在全世界48%的人口已经可以使用互联网的情况下,全球仍有39亿人仍然与数字世界无缘。报告指出,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仍在加大。

    尤其应当关注的是,在全球电信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下的新趋势,各成员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日益严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,诸如世界范围内频繁出现的侵害个人隐私信息、信息通信网络犯罪、网络黑客攻击、利用信息通信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等,而OTT在对电信运营商形成巨大威胁的同时,其整个产业链的网络安全和侵犯隐私问题也日益凸显。各国电信监管机构都在积极探索在新电信趋势下的信息通信监管,其中涉及的重点就是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。

    目前,国际上缺乏普遍有效的对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国际规则,对此,中国正在国际电联推动《国际电信规则》的修订,《国际电信规则》是国际电信联盟(以下简称:ITU)重要的国际多边条约,是ITU的三大支柱之一,是对国际电信联盟《组织法》和《公约》的补充。因此,进一步使这部全球ICT国际多边条约发挥其积极有效的国际多边治理作用,是各成员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和责任,也是《国际电信规则》面临的主要问题和责任。ITU各成员国有义务相互协作,共同努力,优化和完善《国际电信规则》的重要规则,建立可行的全球信息通信新秩序,让全球的信息通信网络更有秩序、更安全、更健壮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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